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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層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養殖客觀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1-26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51512000A號

主  旨:公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層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養殖客觀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

一、漁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公告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經本部公告者,經查證具有養殖客觀證明文件,基層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養殖客觀證明文件,為下列其中之一:

(一)基層公所查證養殖漁民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漁產業天然災害救助魚塭參與下列漁業政策之一有案且相關證件在有效期限內者:

1、通過養殖水產物產銷履歷驗證。

2、領有漁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3、領有漁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二)漁民以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養殖水產物災害損失照片,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上傳本部資料庫者。

(三)註明拍攝日期之可識別受災魚塭區域位置之背景、養殖水產物損失之照片及切結書(附件)。

二、漁民申請上述漁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無上述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基層公所應抽樣勘查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申請案件,確認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後,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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