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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吉安鄉為辦理水稻秧苗115年1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5-02-06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002531號

主  旨:公告花蓮縣吉安鄉為辦理水稻秧苗115年1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花蓮縣吉安鄉,項目為水稻秧苗,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農作物育苗作業室-苗」額度辦理救助,每箱15元,惟近期本部刻正辦理本辦法修正,倘於受理期間內完成本辦法修正公告,則請吉安鄉公所以最新救助標準辦理。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吉安鄉公所自115年2月9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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