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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三點及其附件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2-06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51881353號

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三點及其附件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三點及其附件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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