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115年度太平洋黑鮪年度漁獲配額、各鮪延繩釣漁船單船單航次申領標籤上限,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2-13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151532419A號
主 旨:公告115年度太平洋黑鮪年度漁獲配額、各鮪延繩釣漁船單船單航次申領標籤上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115年度太平洋黑鮪年度總漁獲配額為2,900公噸,以未處理全魚重計(下稱配額者,亦同),分配如下:
(一)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總漁獲配額為2,680公噸,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總漁獲配額為20公噸。
(二)依「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領有赴太平洋作業許可並於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東混獲太平洋黑鮪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總漁獲配額為200公噸。
(三)本部得視配額使用情形,公告調整分配。
二、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單船得申領之太平洋黑鮪標籤數量上限如下:
(一)作業水域在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西,以及單航次有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並跨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東者,按鮪延繩釣漁船、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之太平洋黑鮪漁獲量合計之總漁獲達115年度總漁獲配額百分比,單航次上限如下:
1、總漁獲未達115年度總漁獲配額70%:
(1)漁船總噸位10以上未滿20者,單航次8張。
(2)漁船總噸位20以上未滿50者,單航次12張。
(3)漁船總噸位50以上者,單航次15張。
2、總漁獲量達115年度總配額70%:
(1)漁船總噸位10以上未滿20者,單航次3張。
(2)漁船總噸位20以上未滿50者,單航次5張。
(3)漁船總噸位50以上者,單航次7張。
3、總漁獲量達115年度總配額85%者:自本部公告之停止捕撈日起不得申領標籤,且已申領未使用之標籤作廢。
(二)作業水域為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東,同時依「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規定領有赴太平洋作業許可並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者,混獲太平洋黑鮪限額為30尾。於混獲太平洋黑鮪時,應向漁業通訊電台或中央主管機關通報取得標籤編號,卸魚時應返回「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23條所定國內港口,於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標籤;另於前述第一、(二)點總漁獲配額達100%後,再捕獲之太平洋黑鮪須拋棄並填報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