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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縣後龍鎮及造橋鄉為辦理115年4月上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5-04-0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50042585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苗栗縣後龍鎮及造橋鄉為辦理115年4月上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為苗栗縣後龍鎮及造橋鄉,救助項目為「參、畜牧」項下「七、雞」全品項。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為畜禽,其損失程度以頭數或隻數計算。

(三)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參、畜牧」項下「七、雞」全品項之額度辦理(如附表)。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5年4月10日至4月23日止,請後龍鎮及造橋鄉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例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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