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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古坑鄉為辦理「森林副產物-竹筍」(孟宗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115年1-2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5-04-24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52210273號

主  旨:公告雲林縣古坑鄉為辦理「森林副產物-竹筍」(孟宗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115年1-2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雲林縣古坑鄉,救助項目為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孟宗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公頃為4萬1千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完成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且不包含切結放棄採筍使用者),且現場具有明顯竹林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古坑鄉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及嘉義分署自115年4月27日起至5月11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或工作站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或工作站核實認定,逕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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