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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鯖鰺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發布日期:115-05-12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51522590號

主  旨:預告修正「鯖鰺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

四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三、「鯖鰺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 址 :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為即時強化鯖鰺漁業管理及維護公共利益,並經鯖鰺漁業諮詢小組充分討論,爰有儘速施行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聯絡人:鄭檢查員。

(四)電話:(02)2383-5816。

(五)傳真:(02)2332-7536。

(六)電子信箱:yukuang@ms1.fa.gov.tw。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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