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雲林縣為辦理荔枝(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除外)115年2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5-05-15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 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010008號
主 旨:公告雲林縣為辦理荔枝(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除外)115年2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雲林縣,救助項目為荔枝(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除外),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依下列額度標準予以救助:
(一)黑葉荔枝(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二)玫瑰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果樹五):每公頃10萬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5年5月16日起至5月2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