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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優良畜禽產品-保久乳產品標示事項之過渡期間執行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6-1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年6 月10日
發文字號 : 農牧字第1150042764號

主  旨:訂定「優良畜禽產品-保久乳產品標示事項之過渡期間執行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農牧字第一一五○○四二三四一號公告修正,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之「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有關保久乳之殺菌條件標示規定,由「滅菌方式」修正為「殺/滅菌條件(包括殺/滅菌溫度及時間)」。

二、保久乳產品標示事項過渡期間之執行原則,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印製之保久乳產品標   示,應依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已印製標示「滅菌方式」之保久乳產品標示,得繼續使用至一百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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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6-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