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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竹田鄉等8鄉為辦理胡瓜等作物115年06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5-06-24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013429號

主旨:公告屏東縣竹田鄉等8鄉為辦理胡瓜等作物115年06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竹田鄉:胡瓜、苦瓜。
 (二)南州鄉:胡瓜、茄子。
 (三)九如鄉:茄子。
 (四)鹽埔鄉:茄子、辣椒、絲瓜。
 (五)高樹鄉:茄子、長豇(菜)豆、絲瓜、夜來香。
 (六)萬巒鄉:茄子、胡瓜、苦瓜。
 (七)長治鄉:黃秋葵。
 (八)里港鄉:胡瓜。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黃秋葵(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二)辣椒、長豇(菜)豆(蔬菜四):每公頃6萬4,000元。
 (三)絲瓜、胡瓜(蔬菜五):每公頃8萬元。
 (四)茄子、苦瓜(蔬菜七):每公頃14萬元。
 (五)夜來香(花卉一):每公頃12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5年6月25日起至7月8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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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6-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