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公告「臺中市和平區LL005梨山4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臺中市和平區LL006梨山松柏聚落西側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臺中市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7-0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農農保字第1152675414號

主  旨:公告「臺中市和平區LL005梨山4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臺中市和平區LL006梨山松柏聚落西側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臺中市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臺中市和平區LL005梨山4」及「臺中市和平區LL006梨山松柏聚落西側」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坡度陡峭有崩塌潛勢之地形特徵,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保全對象位於崩塌地影響範圍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爰依水土保持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臺中市和平區LL005梨山4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和平區梨山段共41筆土地,總面積為7.492307公頃。前開劃定位置圖、範圍圖及範圍內地籍清冊詳如附件一。

三、「臺中市和平區LL006梨山松柏聚落西側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和平區梨山段共31筆土地,總面積為18.7582公頃。前開劃定位置圖、範圍圖及範圍內地籍清冊詳如附件二。

四、旨案指定臺中市政府為管理機關,該2區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該府閱覽;另劃定計畫由該府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永久保管並列入移交。

五、重大管制事項:依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部長 陳 駿 季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115-07-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