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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7-0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51563686號

主旨: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自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但所載廢棄物經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焚化處理,並保存證明資料一年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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