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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115年0608豪雨造成雲林縣、彰化縣落花生嚴重農業災損,為協助農民恢復生產,雲林縣及彰化縣所轄之鄉(鎮、市)公所得依公告事項辦理審認事宜

  • 發布日期:115-07-0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111539號

主  旨:為115年0608豪雨造成雲林縣、彰化縣落花生嚴重農業災損,為協助農民恢復生產,雲林縣及彰化縣所轄之鄉(鎮、市)公所得依公告事項辦理審認事宜。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六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115年06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落花生種植田區於6月8日(含)至6月16日期間,因積水或持續降雨提前搶收者,由農民檢附採收日期佐證資料(磅單、村里長證明),予以認定。

二、6月16日(含)後已申報災害但尚未完成勘查者,採收後曝曬期間如因本次豪雨致果莢發芽、腐敗或品質劣變,得檢附自行拍攝照片、場地使用證明,供基層公所佐證認定。

三、農民於115年6月8日起因本次豪雨造成災害時,以「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並上傳之受災照片,得作為災害發生時間及受災情形之認定依據;種植事實及受災情形,由基層公所依轉作申報紀錄、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現場查核等資料綜合認定。

四、因旨揭災害受災農民尚未提出申請者,得依本部115年6月27日農糧字第1151111519號公告(雲林縣)、農糧字第1151111520號公告(彰化縣)提出申請。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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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