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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村DF146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7-14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農農保字第1150714245號

主  旨:公告「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村DF146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村DF146土石流潛勢溪流,現況集水區上游及河道有大量不安定土砂堆積,可能因颱風豪雨而發生災害,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爰依水土保持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村DF146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南澳鄉碧候一段、南碧段共9筆土地,總面積約為38.792公頃。前開劃定位置圖、範圍圖及範圍內地籍清冊詳如附件。

三、旨案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該區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與宜蘭縣政府閱覽;另劃定計畫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宜蘭縣政府及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永久保管並列入移交。

四、重大管制事項:依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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