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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入臺中市和平區編號第1424號水源涵養保安林面積0.065774公頃暨解除保安林部分面積0.028564公頃,併公告該保安林112年至114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7-15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14950號

主  旨:編入臺中市和平區編號第1424號水源涵養保安林面積0.065774公頃暨解除保安林部分面積0.028564公頃,併公告該保安林112年至114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森林法第22條第2款、第23條、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保安林經營準則第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為606.559904公頃,經112年至114年檢訂結果,其中編入及解除情形如下:

(一)保安林編入:臺中市和平區中坑段2地號1筆土地內面積計0.065774公頃,現況為天然闊葉混合林,林相覆蓋良好,符合森林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屬山陵或其他土地,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依同法第23條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詳如保安林編入區域明細表(表1)及編入圖(圖1)。

(二)保安林解除:臺中市和平區中坑段63-1、63-2地號等2筆土地內,面積合計0.028564公頃,現況屬臺灣省政府於58年公告「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清理放租之暫准建地,及適用「國有林地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後續計畫」之土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所定82年7月21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解除其為保安林,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表2)及部分面積解除圖(圖2)。

二、本號保安林經112年至114年檢訂結果,編入面積0.065774公頃、解除部分面積0.028564公頃,並依最新地籍資料訂正減少面積0.982010公頃後,合計減少面積0.944800公頃,檢訂後面積計605.615104公頃,為涵養石角溪、中嵙溪一帶之農田灌溉水源及供應石岡壩蓄水、防止砂、土崩壞,維護臺中西部淺山森林保育軸帶物種棲地及生物多樣性,仍有繼續存置為保安林之必要,併附112年至114年檢訂後保安林明細表(表3)及位置圖(圖3)。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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