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但書第三款、第四款得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七月二十二日止,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7-16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51862770號
主 旨:「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但書第三款、第四款得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七月二十二日止,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五點。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七月二十二日止,金門地區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包括符合「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但書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下列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
一、於金門地區屠宰之生鮮、冷藏或冷凍豬肉,並包括屠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二、臺灣本島製造,於金門地區販售,且完整維持原廠密閉式包裝之生鮮豬肉產品,由旅客攜出或以貨運方式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者。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