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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桃園市大園區編號第1101號飛砂防止保安林一部面積0.170972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8-1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 8月10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18613號

主  旨:解除桃園市大園區編號第1101號飛砂防止保安林一部面積0.170972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森林法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為176.183461公頃,其中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2863-1、2863-2地號及油庫段23、24、25地號等5筆土地,面積合計0.170972公頃,為桃園煉油廠航燃灌裝廠區用地,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之情形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保安林。解除保安林一部後,本號保安林面積變更為176.012489公頃。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及保安林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及圖2),併附解除後保安林位置圖(圖3)。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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