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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 發布日期:115-08-2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51868216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三、「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聯絡人:許技正

(四)電話:02-23431426

(五)傳真:02-23047255

(六)電子郵件:hmy1014@aphia.gov.tw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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