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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為辦理115年8月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15-08-24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8 月24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112024號

主  旨:公告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為辦理115年8月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項目為農產業全品項。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1、自115年8月25日起至9月7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

2、例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1)。

(五)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115年6月30日農輔字第1150022759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者,依救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得免勘查。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5-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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