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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鬼頭刀出口應遵行事項」第四點

  • 發布日期:115-08-28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51523925號

主  旨:預告修正「鬼頭刀出口應遵行事項」第四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三、「鬼頭刀出口應遵行事項」第四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聯絡人:謝技正。

(四)電話:(02)23835700。

(五)傳真:(02)23327536。

(六)電子郵件:bonjay0807@ms1.fa.gov.tw。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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