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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設置「pakaSan賽夏自然保護區」,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9-02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52401031號

主旨:公告設置「pakaSan賽夏自然保護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森林法第17條之1及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pakaSan賽夏自然保護區內孕育豐富生物多樣性,約53%面積為無明顯人為擾動的原始林,並調查到石虎、熊鷹等35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及櫻石斛、毛葉知風草及賽夏族重要民族植物南庄橙等36種臺灣維管束植物紅皮書名錄內植物,符合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款「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及第4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地或珍貴稀有植物之生育地」規定,爰設置為自然保護區。

二、pakaSan賽夏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面積及管理經營機關如下:
 (一)設置地點及範圍:位於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村,國有林南庄事業區第7至9、10(部分)、11至14、15(部分)、16(部分)及19林班,地籍為苗栗縣南庒鄉大湳段110筆國有土地及同鄉小東河段18筆國有土地,合計128筆國有土地。
 (二)面積:1,431.72公頃。
 (三)管理經營機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四)pakaSan賽夏自然保護區範圍圖及地籍清單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有本辦法第9條第1項所定行為,違反者,依森林法第56條之3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二)未經許可,有本辦法第11條第1項所定行為,依森林法第56條之2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三)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依森林法第56條之3第2項,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四、本公告及附件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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