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預告修正「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

  • 發布日期:115-09-04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9月4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137013號

主  旨:預告修正「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三、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fa.gov.tw)。

四、本次修正內容因應種苗經營模式及生產環境變化,爰放寛苗木繁殖業者苗圃面積之限制,係授予民眾利益,得定較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農糧署。

(二)地址:540207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號。

(三)聯絡人:何技正。

(四)電話:049-2332380轉1102。

(五)傳真:049-2370181。

(六)電子郵件:tnfd0128@mail.afa.gov.tw。

部長 陳 駿 季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115-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