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公告「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村DF022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屏東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9-22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農農保字第1150719799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村DF022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屏東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村DF022土石流潛勢溪流周邊現況有邊坡沖蝕、排水不良及土砂災害潛勢,可能因降雨再次致災,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爰依水土保持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村DF022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泰武鄉佳平段及萬巒鄉牛角灣段共55筆土地,總面積約為3.58公頃。前開劃定位置圖、範圍圖及範圍內地籍清冊詳如附件。

三、旨案指定屏東縣政府為管理機關,該區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該府閱覽;另劃定計畫由該府及屏東縣泰武鄉公所永久保管並列入移交。

四、重大管制事項:依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部長 陳 駿 季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115-09-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