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條

  • 發布日期:115-10-12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5152474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三項。

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 www.m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部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為加速拖網漁船退場,輔導轉型經營刺網漁業,對於本公告 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聯絡人:李技正。

(四)電話:02-23835856。

(五)傳真:02-23327537。

(六)電子郵件:chunwen@ms1.fa.gov.tw。

部長 陳 駿 季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115-1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