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臺中市為辦理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15-10-26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6 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112527C號
主 旨:公告臺中市為辦理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全市:柑橘類、大豆、芋、胡(芝)麻、硬質玉米、塑膠布溫網室及水平棚架網室。
(二)和平區七卡段、七家灣段、三錐段、大木段、大雪山段、中央段、仁壽段、天池段、四季段、光明段、合歡溪段、有勝段、池有段、志良段、佳陽段、松茂段、松盧段、松嶺段、武陵段、南湖段、唐呂段、釜碗段、捫山段、梨山段、勝光段、無明段、福壽山段、劍山段、興隆段、環山段、羅閑段、羅葉尾段、壩新段、達盤段、火石段等35地段:蘋果、甜柿、梨。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1、自115年10月27日起至11月9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
2、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1、大豆、硬質玉米(雜糧一):2萬8千元/公頃。
2、胡(芝)麻(雜糧二):3萬元/公頃。
3、芋(蔬菜四):6萬4,000元/公頃。
4、柑橘類(果樹四):9萬5,000元/公頃。
5、蘋果(果樹五):10萬元/公頃。
6、甜柿(果樹七):14萬元/公頃。
7、梨(果樹八):19萬5,000元/公頃。
8、塑膠布溫網室
(1)塑膠布(網):18萬元/公頃。
(2)整體結構(簡易式):180萬元/公頃。
(3)整體結構(結構型鋼骨):360萬元/公頃。
9、水平棚架網室
(1)塑膠布(網):6萬元/公頃。
(2)整體結構:20萬元/公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5-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