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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東勢區為辦理林業「混植造林-果樹-柑橘類」及和平區為辦理林業「混植造林-果樹-甜柿」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5-10-26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 : 農林業字第1152440800號

主旨:公告臺中市東勢區為辦理林業「混植造林-果樹-柑橘類」及和平區為辦理林業「混植造林-果樹-甜柿」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6條及森林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如下:

(一)臺中市東勢區,救助品項為林業「混植造林-果樹-柑橘類」

(二)臺中市和平區,救助品項為林業「混植造林-果樹-甜柿」

二、現金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且其土地使用符合森林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條規定,且現場具有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

三、現金救助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2規定辦理,請臺中市東勢區及和平區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自115年10月27日起至11月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二)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請相關公所或工作站宣導受災農民週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區公所或工作站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或工作站核實認定,逕予受理。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為本法第6條附表三「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額度」第肆項林業-第六款混植造林(須符合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第(一)目果樹;代款額度:每公頃最高為一百二十萬元;代款期限:最長十年,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三年。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減0.305 % 機動計息( 目前為年息1.415 % )。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5-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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