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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落花生辦理「115年8月下旬豪雨」、「115年8月下旬豪雨(遲發性)」及「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為連續天然災害,前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災害已提出申請之農民,於115年薔琵颱風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115-10-28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112530號

主  旨:公告雲林縣落花生辦理「115年8月下旬豪雨」、「115年8月下旬豪雨(遲發性)」及「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為連續天然災害,前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災害已提出申請之農民,於115年薔琵颱風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雲林縣落花生自115年8月下旬豪雨受災後,接續發生115年8月下旬豪雨(遲發性)災損及115年薔琵颱風災害,造成連續性災損,爰依本辦法第六條之二規定公告「115年8月下旬豪雨」、「115年8月下旬豪雨(遲發性)」及「115年薔琵颱風」為雲林縣落花生之連續天然災害。

二、有關本次連續天然災害之申請程序、審理方式及救助規定如下:

(一)雲林縣落花生農民前依本部115年8月27日農糧字第1151112050號公告,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災害已向受災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者,於本部115年10月26日農糧字第1151112527F號公告之「115年薔琵颱風」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

(二)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災害未提出申請之受災農民(包括晚植或前未申報者),仍應依本部115年10月26日農糧字第1151112527F號公告所定受理期限(自115年10月27日起至11月9日止),檢附相關文件向受災地鄉(鎮、市)公所提出「115年薔琵颱風」災害救助申請。

(三)雲林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就「115年8月下旬豪雨」、「115年8月下旬豪雨(遲發性)」及「115年薔琵颱風」之落花生申請案件得合併審理,綜合判定上開災害之損失率並合併計算其所受災損。

(四)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六條之二第三款規定,落花生屬短期作物,同一產季於本次連續災害之現金救助以一次為限。但農民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受災後倘已重新復耕(重新種植),屬不同產季,經鄉(鎮、市)公所勘查認定確有重新復耕事實,且於115年薔琵颱風受損達救助標準者,不在此限,得依法再次予以救助。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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