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桃園市大園區等9區為辦理蕎麥等作物及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5-11-04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025532號
主 旨:公告桃園市大園區等9區為辦理蕎麥等作物及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與救助項目如下:
(一)大園區、楊梅區:蕎麥。
(二)新屋區:綠豆、青割玉米、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三)觀音區:胡(芝)麻、芥蘭、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四)大溪區: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
(五)蘆竹區: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六)桃園區、平鎮區、八德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額度標準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綠豆、蕎麥(雜糧一):每公頃2萬8,000元。
(二)胡(芝)麻(雜糧二):每公頃3萬元。
(三)青割玉米(牧草):每公頃1萬6,000元。
(四)芥藍、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五)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每公頃18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5年11月5日起至11月18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