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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鰻苗捕撈溯源管理應遵行事項」

  • 發布日期:115-11-05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51525146A號

主  旨:預告訂定「鰻苗捕撈溯源管理應遵行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農業部。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三、「鰻苗捕撈溯源管理應遵行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 本 部 漁 業 署 漁 業 資 訊 服 務 網 ( 網 址 : 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 預告」專區。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儘速施行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 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聯絡人:陳技士。

(四)電話:(02)2383-5755。

(五)傳真:(02)2332-7536。

(六)電子郵件:boyuan@ms1.f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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