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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133

農業用水應以農業使用為優先

  • 發布日期:100-05-25
  • 發布機關: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基地遴選作業,經國科會於 97 年 8 月 20 日決選結果確定於彰化縣二林基地興建,該基地之用水經行政院協調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短期用水由自來水 公共給水系統供應,中期調用彰化農田水利會之農業用水量並以六.六五萬噸 / 日為上限,長期水源完成後即不得調用農業用水。農委會表示, 農業用水仍應以農業使用為優先,調用農業用水為暫時性措施,農委會將持續監督農田水利會辦理加強灌溉管理工作,節約農業用水增加可用水量,提供農民適時適量之灌溉用水,以維護農民灌溉用水權利。

農田水利會以加強灌溉管理機制,節約農業用水

  關於 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二林基地中期用水計畫規劃調用農業用水 1 節, 農委會指出,早期台灣以農立國,又位處亞熱帶季風區,年平均降雨量 2,500 公釐,作物以耐水性及耗水量高之水稻為主,農業用水水權量所占比例極高。 由於農業忍耐缺水之容忍度較高,可在乾旱缺水期間,由農田水利會投入經費及人力,運用灌溉管理專業技術能力及機制,採取輪流灌溉等節水措施,甚至停灌休耕措施,節約農業用水,在兼顧糧食安全與農田水利會及農民權益原則下,與民生及工業部門協商水資源調配,農政部門以往在歷次之天然乾旱事件或民生產業缺水情況下,均能配合協助因應,有效達成安定社會之目的。

調度農業用水依水利法規定辦理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依據水 利法規定用水標的之順序,家用及公共給水用水為最優先、農業用水為次、工業用水在後。農業用水之順序高於工業用水,即較工業用水有使用優先權,倘工業部門為確保生產而調用農業用水時,應依經濟部 90 年 7 月所訂「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對於農民所造成之損失予以適當的補償。

農業用水以農用為優先,需水單位應自行規劃長期用水計畫

  農委會強調,依據 行政院協調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二林基地,暫時將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以加強灌溉管理節餘農業用水方式因應,農委會並將持續監督水利會收取相關經費之運用情形。另外,鑒於加強灌溉管理措施節水效果仍有其限度,枯旱時期需水單位倘需維持穩定供水而導致農民停灌休耕時,該會將促請需水單位依規對於農民停灌損失予以適當之補償。 農委會亦強調「農無水不立」,為避免影響農民權益及廣大的農田生產環境,調用農業用水僅為短暫性權宜措施,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單位及水資源開發單位,亦應加快水資源開發腳步,避免長期移用農業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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