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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42

持續推動及落實各項仔豬下痢防制措施逐步穩定控制疫情,並啟動豬隻產銷調節機制

  • 發布日期:103-02-28
  • 發布機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 28 )日說明,近來國內發生仔豬下痢案例為豬流行性下痢病毒( PED )所致,與中國大陸及美國發生病毒同為高致病性變異株,此病毒株毒力較以往病毒株強,極少量病毒即可造成豬隻感染,因該病毒極易經由人員車輛媒介傳播,美國自去年發生疫情以來,至今疫情仍難以遏止,計 25 州發生蔓延,超過 1 百萬隻仔豬死亡,加拿大、日本及韓國亦有疫情發生。農委會指出, 該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自接獲仔豬下痢疫情通報以來,為協助業者及時防治,已推動多項措施逐步穩定控制疫情,包含針對高風險區域如肉品市場、屠宰場及化製場場區及進出車輛之清洗消毒等進行防疫管控; 成立專家輔導團隊並召開多次會議釐定輔導防治措施,並由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同步全面輔導,以降低農民損失; 透過訪視、產業團體資訊、業者通報及化製場仔豬死亡頭數監控等掌握疫情發展 ;辦理多場農民及獸醫師教育訓練,並邀請美國專家指導 PED 防治,加強養豬業者及獸醫師對本病之認知以提升場內生物安全等,以阻絕及降低病毒傳播風險, 並未如報載延誤疫情防治 。另依據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調查結果,去( 102 )年 10 月至本( 103 )年 2 月 25 日止,下痢仔豬累積死亡數約 210,197 頭,其中以本年 1 月份最高約 7 萬餘頭,本( 2 )月份至 25 日止約 4 萬餘頭,疫情已有趨緩趨勢。

        農委會表示,由於 目前田間流行病毒株與少數國家使用之疫苗株已產生變異,保護力可能不佳,已 由該會家 畜衛生試所及相關研究團隊著手評估以新病毒株研發疫苗,作為產業加強執行高規格生物安全管理外,另一項可能之防疫利器 。

業者應落實人車管制及消毒等防疫措施,防範病毒侵入

        農委會呼籲各養豬業者,由於本次病毒株傳播力強,易透過人員及車輛等媒介傳播,因此,養豬業者應 嚴格禁止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養豬場,豬隻運出場時應儘可能集中驅趕至畜牧場外圍,再轉由載運車輛載離,並澈底消毒動物載運接駁之區域。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消毒,人員須更換場內工作衣、鞋後,始可進入場內。業者亦應 加強牧場員工之教育訓練,人員進出不同畜舍應更換工作衣、鞋,並清洗雙手,未更換工作鞋者應以清水澈底清洗膠鞋,浸泡消毒藥劑至少 30 秒後再進入畜舍。農委會強調,春節過後天氣逐漸回暖,雖有助於疫情控制,但仍不可鬆懈,養豬業者近期應持續 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業者或獸醫師發現疑似案例,請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掌握,以即時協助輔導防治,降低損失

       農委會說明,若養豬場豬隻出現不明原因死亡,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2 條規定主動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由該機關協助檢診並即時提供防治建議及輔導,以降低場內損失,另養豬場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發現場內豬隻發病率達 10% 以上,應依畜牧法第 9 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未依規定通報疫情者,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該會強調,如有疫情侵入場內,即時通報疫情由動物防疫單位或專家輔導對症處理、加強衛生管理及生物安全操作為主要防治措施,有效減少損失。該會呼籲,相關人員應善盡責任,共同協力防治疫情的蔓延。

監控市場供需,啟動豬隻產銷調節機制

       農委會說明,毛豬拍賣係由養豬農民依其意願自由供應豬隻至臺灣地區 22 個肉品市場,並由承銷商透過公開、公平之電腦競價方式決定價格,惟臺灣之毛豬市場屬淺盤型交易,毛豬供應頭數稍有過賸或不足,豬價即有超跌情形。另依歷年毛豬產銷資料顯示,農曆春節過後至清明節之前,原屬肉品消費淡季,豬價往往較為疲軟,且冷凍肉類業者於年節旺季時多已出清庫存,然近期受 PED 疫情預期心理之影響,交易情形熱絡,故導致豬價短期上揚的現象。

       農委會表示,已於 26 日邀集各地方政府、肉品市場及養豬相關產業團體召開毛豬供銷調配會議,就目前之產銷情形共同研析,因毛豬出生後至少需飼養 7 個月始能上市,目前上市之毛豬並未受到 PED 疫情影響,供應量應屬充裕;該會籲請冷凍肉類業者及承銷商毋須恐慌,亦毋需先行提高其庫存量,並請養豬產業團體轉知所屬會員,次序供應市場,同時,該會亦請各供應管道確依商定數量供應市場。另該會已協調各供銷管道於 3 月份增加供應毛豬 1,620 頭,平均每日供應量達 24,200 頭,足敷市場消費所需。

       農委會強調,目前毛豬供應量充足,請相關業者毋須恐慌,並請養豬農民切勿有惜售之情形,另該會仍將持續監控豬源變動及近期進口冷凍豬肉數量,適時請各肉品市場及各供銷管道依實際情況,調節市場之毛豬供應量,以維護農民與消費者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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