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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卡努颱風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新增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款第五目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層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2-08-15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21061433號

主  旨:公告112年卡努颱風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新增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款第五目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層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生效。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款第五目。

公告事項:

一、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公告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經本部公告者,經基層公所查證具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糧字第1121061028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得免勘查外,農民亦得以本部開發「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作為客觀證明文件,基層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農民申請上述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無上述種植客觀證明文件者,基層公所應抽樣勘查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申請案件,確認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情形後,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部長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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