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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任本部林業試驗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理淡水河紅樹林等十五處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2-10-05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21701436A號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林業試驗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理淡水河紅樹林等十五處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委任辦理旨揭事項之所屬機關(構)詳如附件。

二、旨揭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原有自然狀態之管制。
(二)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之許可;未經許可進入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所為之處罰。
(三)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而未通報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所為之處罰。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處罰及處置。
(五)其他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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