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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三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三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3-04-02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32400293號

主  旨: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三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三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

公告事項: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三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三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三點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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