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臺中市和平區七卡段等35地段為辦理水蜜桃113年3-4月鋒面(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13-05-1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37466654A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臺中市和平區七卡段等35地段為辦理水蜜桃113年3-4月鋒面(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為:臺中市和平區七卡段、七家灣段、三錐段、大木段、大雪山段、中央段、仁壽段、天池段、四季段、光明段、合歡溪段、有勝段、池有段、志良段、佳陽段、松茂段、松盧段、松嶺段、武陵段、南湖段、唐呂段、釜碗段、捫山段、梨山段、勝光段、無明段、福壽山段、劍山段、興隆段、環山段、羅閑段、羅葉尾段、壩新段、達盤段、火石段。
三、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3年5月31日前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113年6月1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