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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入苗栗縣竹南鎮及新竹市境內編號第1201號飛砂防止保安林面積0.477537公頃暨解除保安林部分面積0.977484公頃,併公告該保安林112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起生效

  • 發布日期:113-05-2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32203956號

主旨:編入苗栗縣竹南鎮及新竹市境內編號第1201號飛砂防止保安林面積0.477537公頃暨解除保安林部分面積0.977484公頃,併公告該保安林112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森林法第22條第3款、第25條、第29條第2項、保安林經營準則第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141.384906公頃,經112年檢訂結果如下:
(一)編入:苗栗縣竹南鎮東崎頂段491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內面積合計0.477537公頃,現況為人工闊葉林,林相完好核符森林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防止飛沙所必要者,應編入保安林。
(二)解除:本號保安林內之苗栗縣竹南鎮西崎頂段442地號等18筆地號土地內面積共計0.977484公頃,為現有鐵路用地及苗2-1號縣道、民國82年7月21日前既有建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款規定,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解除其為保安林。
(三)詳如保安林編入區域明細表(表1)、保安林部分解除區域明細表(表2)及保安林編入及部分解除圖(圖1-7)。

二、本號保安林經編入保林面積0.477537公頃、解除保安林部分面積0.977484公頃及訂正增加面積2.522529公頃後,面積計增加2.022582公頃,檢訂後保安林面積計143.407488公頃,為防止飛沙風害及保護南港、崎頂地區農田、房舍、道路等安全,仍有繼續存置為保安林之必要。附112年檢訂後保安林明細表(表3)、保安林位置圖(圖8)。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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