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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全國採伐計畫書(第1期)

  • 發布日期:113-05-2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32440315號

主旨:公告113年度全國採伐計畫書(第1期)
依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5條。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全國採伐計畫書(第1期)(如附件)。

二、各主管機關及管理經營機關於核發採運許可證前,請注意下列事項,並依「森林法」、「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處理:
(一)有「森林法」第十條各款情形者,應限制伐採。
(二)屬保安林者,依「森林法」第三十條規定,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及符合「保安林經營準則」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屬國有林者,無「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之情形。
(四)無「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八點第二項:「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造林者。」同點第三項:「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不得砍伐。」等情形。
(五)無都市計畫區(含水源特定區等)計畫內禁止採伐情形。
(六)作業別為皆伐者,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六條規定,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證明。
(七)無其他法令禁止採伐情形。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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