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說明
- 更新日期:115-01-30
一、為什麼要進行廚餘養豬全面轉型政策?
因應中國爆發大規模非洲豬瘟疫情且快速擴散,我國自107年嚴格要求落實廚餘蒸煮(90°C、1小時以上),接續於108年及110年間積極推動廚餘養豬轉型,並於110年10月1日公告禁止廚餘養豬,採例外許可方式,即僅有飼養規模200頭以上且由地方政府核發再利用檢核資格之養豬場,在落實高溫蒸煮下,並須上傳至環境部之廚餘蒸煮申報系統,始可使用廚餘養豬。故廚餘養豬場從107年近2,000場,至114年10月22日臺灣發生非洲豬瘟降為435場。

二、廚餘養豬政策的調整重點
自114年10月22日臺中市發生非洲豬瘟案例後,本部立即公告全面禁止廚餘養豬,並因應防範非洲豬瘟風險之管控需要,重新檢視我國廚餘養豬政策,經與相關部會、縣市政府、產業代表及專家學者研議後,基於兼顧防疫,與各地方政府廚餘去化與廚餘養豬戶轉型實務,進行必要之調整。並全面禁止廚餘養豬,但給予1年之緩衝,符合條件的廚餘養豬場,始得於115年12月31日前使用廚餘養豬。

三、轉型期間的執行規劃與轉型補助
全面禁用廚餘養豬,由中央律定全面禁止廚餘養豬之轉型最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年(至115年12月31日),並且展開輔導措施,協助廚餘養豬業者轉型,提供轉型飼料補助及餵飼設備補助,支持廚餘養豬業者朝飼料養豬方式穩健轉型,亦針對餵養廚餘之在地黑豬產業,成立產業輔導小組,推出黑豬專用飼料配方,全力協助業者轉型。


四、轉型期間允許使用廚餘養豬的料源
轉型期間有條件開放廚餘養豬場得使用事業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另植物性料源包括植物性廢渣、果菜殘渣、廢酒糟/酒粕/酒精醪、蔗渣亦可使用。其中事業廚餘部分,環境部將採取「正面表列」方式(如學校、部隊、矯正所等集中供膳剩食、通路過期食品等),提供廚餘類型,以利養豬場明確使用。惟基於家戶廚餘料源混亂且無法掌握,爰養豬場仍不得使用家戶廚餘養豬。

五、積極輔導餵飼廚餘的黑豬產業轉型
針對餵養廚餘之在地黑豬產業,成立產業輔導小組,全力協助業者轉型,且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已研發黑豬飼料(大黑豬/土黑豬使用),可做為廚餘替代使用。大黑豬飼養期可從1年縮短為9個月;土黑豬飼養期可從15個月降至13.5個月。日增重與飼料轉換率均有改善,且不影響豬肉的肉質及風味。

- 發布單位:農業部(畜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