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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農地管理與活化

  為強化農地管理,檢討修正農地相關法規,包括:修正「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明確規定獎勵檢舉人對象之範圍,以獎勵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強化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新增農糧及林業剩餘資源循環設施,推動農業全循環零廢棄,增訂定置漁業管理設施及牡蠣養殖管理設施,以因應養殖漁業發展需要與提升國產牡蠣競爭力,並強化綠能設施審查及查核機制,落實農業為本、綠能加值之農業綠能政策;再者,修正「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第10條規定,增訂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或與承受耕地之必要性顯不相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駁回之規定,明確化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案件之准駁規範。

  有關農地素地種植農作物如需申請接電,係由申請人洽台電公司申請接電,由台電公司續請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協助查認現況有無確實做農業使用,本部為落實源頭管制農地接電,遏止新增未登記工廠之政策,持續辦理農地核准供電後之複查作業,2025年更針對農地超高用電量之異常案件(如任一期用電度數平均每月超過 1,000度者)責成地方政府辦理優先複查,並將前述高違規風險之違規案件,通報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取締查處,及通報台電公司查核是否依相關規定停止供電,以提升農地接電之管理成效,落實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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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9-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