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5539

農委會新增飼料邊境查驗品目 以保持飼料衛生安全

  • 發布日期:98-06-10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為保持飼料衛生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農委會針對進口之飼料及原料實施邊境查驗,除已對飼料用玉蜀黍進行黃麴毒素之查驗外,並自本( 98 )年 7 月 1 日起新增對輸入飼料用乳粉、乳清粉、魚渣粉 ( 魚粉 ) 、魚溶漿、烏賊粉、黃豆粉及豆渣餅等 9 號列貨品進行三聚氰胺查驗,及對飼料用去氟磷酸鈣及鈣之磷酸鹽 2 號列貨品進行重金屬查驗。

  為有效管控輸入飼料之衛生安全,農委會已於本年 6 月 8 日修正發布「輸入規定代號 A01 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飼料詳細品目及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及「輸入飼料查驗作業要點」,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飼料管理法第 20 條、第 22 條及輸入飼料查驗作業要點辦理輸入飼料查驗業務,並已分別於本年 5 月 27 日、 6 月 2 日及 6 月 4 日辦理南區、中區及北區之業者說明會。

  農委會表示,我國飼料原料多自國外進口,採取邊境查驗為源頭管理的有效方式,該會將依國內外資訊就相關飼料採取必要之邊境查驗,並針對輸出國依風險研判採取逐批查驗(抽批機率 100 %)、加強抽批(抽批機率 20-50 %)及一般抽批(抽批機率 2-5 %)等 3 種強度之抽驗比例,如該會已於本年就巴基斯坦及印度輸入之飼料用玉米採逐批查驗,東南亞國家及中國大陸採加強抽批之措施,另為輔導業者製造衛生安全之飼料,並就部分風險較高之飼料用玉米進行流向追蹤管制。

  農委會呼籲各飼料進口業者應確實掌握進口飼料之品質,避免查驗不合格遭退運或銷毀;同時,該會除將持續積極進行境內監控計畫,也請飼料廠仍應採取自主管理,以維護商譽及保持飼料品質。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98-06-10: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