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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工作
「農業部審查畜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業於114年11月3日農牧字第1140043153號令修訂第2點、第6點規定,並自114年11月3日生效。爰自114年11月3日起,申請人應依第二點規定辦理。
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3.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法人)。 4.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附件二)(無則免附)。 5.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證明文件正本。
二、上開所定文件應加蓋畜牧場及負責人印章,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且所檢附文件及申請書皆不得塗改。
三、寄送方式:以掛號方式寄送農業部(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