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解除南投縣國姓鄉及草屯鎮編號第1611號土砂捍止保安林一部面積0.732019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3-3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06743號

主旨:解除南投縣國姓鄉及草屯鎮編號第1611號土砂捍止保安林一部面積0.732019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森林法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為1963.609124公頃,其解除情形如下:
 (一)南投縣國姓鄉風吹下段6、6-3、8-1、8-2、14-1、14-2、14-3、27-2、27-3、28-2、28-3、28-4地號等12筆及草屯鎮九九峰段3、100-6、103-1地號等3筆,合計15筆土地內面積0.712119公頃,現況屬臺灣省政府於58年公告「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清理放租之暫准建地及水田,及適用「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後續計畫」之土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所定82年7月21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解除其為保安林。
 (二)南投縣草屯鎮九九峰段56-1地號1筆土地面積0.019900公頃,係屬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地出租前既有建物及其82年7月21日前延伸不可分離部分,逕依「國有林地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後續計畫」辦理更正編定後,變更非公用程序處理,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所定82年7月21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情形,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三)以上合計16筆土地內,面積計0.732019公頃,經解除後,旨揭保安林面積變更為1962.877105公頃。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及保安林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至圖3),併附解除後保安林位置圖(圖4)。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115-03-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