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養豬轉型產業輔導專區
為確保廚餘養豬轉型政策確實落實,並避免申請轉型補助後仍有違規使用廚餘之情形,畜牧場內原供廚餘養豬使用之蒸煮設備,原則上應全面拆除至無法再行使用之程度,以杜絕違法再啟用之風險,確保政策具實質轉型成效。相關設備拆除費用,得納入餵飼系統改善補助項目一併辦理,以降低業者轉型負擔。
A.每場依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所載之飼養規模為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30萬元至300萬元。
【以登記飼養頭數規模計算,頭數200-500頭者,每場最高補貼30萬元;頭數501-1,000頭,每場最高補貼 60萬元;頭數1,001-2,000頭,每場最高補貼100萬元;頭數2,001-3,000頭以上,每場最高補貼200萬元;頭數3,001頭以上,每場最高補貼300萬元】。
B.受補助人所檢具購買憑證之總金額應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定款項之額度,未達者,依其購買憑證之數額撥付之。
改善該畜牧場餵養豬隻所需之相關設備及拆除舊有餵養設備之相關費用【包括購買飼料搬運車、飼料勺、餵飼飼料桶(槽)、飼料(散裝)儲存桶、飼料處理設備(噴霧藥桶、微量物添加設備、混合機等)、自動化餵飼系統(自動控制、輸送、給料、定量桶...)、拆除工資等項目等】。
雖然申請文件需要提供拆除前後的照片作為依據,但拆除是可以在審核作業期間內完成,不需與申請同步完成。
原則為「從寬、從簡」。若無法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農業部將設計切結書格式供農民使用。
A.申請轉用飼料補助者,須拆除畜牧場內廚餘蒸煮設備(原則上應全面拆除至無法再行駛用之程度,以杜絕違法再啟用之風險,且不得重新建置)。
B.若相關施工原則應於6個月內完成,倘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可提報至本部廚餘養豬轉型專案小組個案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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