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養豬轉型產業輔導專區
基於資源循環永續利用及飼料搭配營養所需,因此放寬申請轉型補助之業者,可使用植物性廢棄物(應取得植物性廢棄物再利用檢核資格),然仍應拆除畜牧場內廚餘蒸煮設備。
轉型後仍可使用植物性廢棄物(應取得植物性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資格),不會影響到請領資格喔!詳細內容可參考Q1的回應。
基於本次補助措施係由地方政府受理申請,審查及驗收後,由縣市政府列清冊後送農業部辦理撥款,為減輕豬農轉型期之經濟負擔,補助款可分2-3期透過縣市政府向本部申請撥付,惟第1期申請撥付金額,不得超過總申請撥付金額之50%。
基於本部已放寬申請轉型補助之業者,可使用植物性廢棄物,業者可使用飼料原料種類趨於多元,爰飼料購買憑證為符合飼料管理法相關規範之飼料類產品(如玉米粉、麩皮等飼料原料)。惟留存之憑證應載明客戶名稱(畜牧場、畜禽飼養場名稱或受補助人,均可)、產品品名、金額及開立日期等內容。
不用蒸煮喔,以現階段的規定,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項下植物性廢渣等植物性廢棄物、及「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項下果菜殘渣,是不用進行高溫蒸煮。
A.原只有植物性廢渣再利用者的養豬場不在此禁止的廚餘養豬場,仍可繼續使用植物性廢渣。
B.單純使用植物性廢棄物之養豬場,非屬本次飼料轉型補助之補助對象。
未申請飼料轉型補助之原廚餘養豬場,可不用拆除既有的蒸煮設備,並可使用植物性廢渣(應取得再利用許可資格),惟地方政府將納入列管加強稽查。
A.依本部115年1月2日農牧字第1140043877號令訂定發布「廚餘養豬場輔導轉型飼料補助要點」,訂定補助申請日期規定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公告日期,禁止再利用動物性廢棄物養豬之期限翌日起算之三十日內。該要點中並無規定申請時程展延規定,請依該要點辦理。
B.無現金領取,但為減輕豬農轉型期之經濟負擔,補助款可分2-3期透過地方政府向本部申請撥付。
A.購買飼料憑證日期以補助期間為準,以115年1月1日做為區隔;114年12月31日前購買飼料之憑證用於申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飼料差額補助;115年1月1日起購買飼料之憑證,則用於申請轉型補助之轉用飼料補助。
B.另為便於民眾申請,放寬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因此購買飼料憑證日期跟申請期限沒有關聯。
- 飼料差額補助跟轉型補助的階段定義不同。
- 飼料差額補助係因應114年10月22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全面禁止廚餘養豬期間,為減輕農民由廚餘轉用飼料經濟壓力,予以補助,第一階段補助期間為114年10月22日至114年11月6日,每頭補助300元,第二階段補助期間為114年11月7日至114年12月31日,每頭補助1080元。
- 115年1月1日起廚餘養豬場全面轉型飼料養豬,將場內既有以廚餘餵養的豬隻,以飼料餵養至一定程度出售,予以轉用飼料補助及餵飼系統補助,第一階段指於115年1月31日前申請者,補助3,600元/頭,第二階段指115年2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申請者,補助1,800元/頭。兩者補助意涵及補助期間不同。
- 申請飼料差額補助跟轉型補助之補助對象皆為以下資格:
- 須取得廚餘(H-1002、R-0106)、動物性廢渣(R-0119)或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再利用檢核資格之養豬場,且具有在養事實者。
-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
欲在轉型期間繼續使用廚餘之養豬場,必須獲地方政府同意,完成蒸煮溫度及影像監視系統建置、確保運輸車輛裝設GPS,在經跨部會聯合檢查合格,方得於115年1月1日起使用事業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至115年12月31日止,惟視地方政府是否另行公告相關作為。
A.飼料轉型補助金額是每場補助頭數以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所載之飼養規模為上限乘上不同階段申請之金額。且地方政府可分2-3期的清冊至農業部撥付給農民,減緩民眾資金壓力。
B.故不須大量囤貨,以達到上限,到時會以實質實付來撥款。
可以申領,惟將請地方政府列為查核對象,倘發現受補助人接受補助後私自轉讓以補助款購買之飼料者,地方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人限期返還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