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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92)年起食米進口改採關稅配額制度

農糧處 葉惠美˙洪宏毅

 

一、前言

  為減緩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開放農產品進口對國內產業的衝擊,政府在入會諮商中對於敏感性較高及主要農作物的進口方式努力爭取採行限量方式或關稅配額制度,俾利國內產業有適當的的調適及調整時期。稻米由於是國人主食且兼具糧食安全等多項功能,因此,爭取到入會當年以限量進口方式開放市場。

  去(91)年元月1日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依據入會協議,該年食米進口採限量方式,承諾進口數量為144,720公噸等量糙米,其中65%即94,068公噸由政府進口,另35%配額按申請順序配合加價措施由民間進口,民間進口米配額50,652公噸,在配額核配相關規定公告60天後,自91年3月中旬開始辦理第一期第一次分配,至該年10月18日已全數核配完畢;至於政府進口米配額,則分為5批次,委託中央信託局依據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作業。

二、今年起食米進口改採關稅配額之原因

  依據我國入會協議,今年食米進口方式如擬繼續採行限量方式,則必須於去年底前與其他會員國完成諮商談判。同時,依據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繼續採行本項進口方式,尚必須給予會員國額外且可接受之減讓。鑑於日本自公元1999年起已將食米進口由限量方式轉換為關稅配額制度,而我國是目前唯一採取特別處理條款A節限量進口之國家,預料將面臨會員國提出更多減讓要求,並將獨力應付談判壓力。因此,政府在考量國際經貿主流趨勢、談判情勢及防範食米輸入配額擴大等因素後,決定今(92)年起食米進口由限量方式轉換為關稅配額制度。

三、食米進口採行關稅配額制度之實施內容

  所謂關稅配額制度,是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在「海關進口稅則」內訂有高低兩種稅率,並訂有配額數量,在此數量內適用稅則所訂之低關稅稅率,超過該數量之部分則適用一般稅率(即配額外稅率)。本項制度與限量進口最大不同點在於,超過配額之數量只要繳交配額外關稅即能進口(食米進口尚須依據「糧食管理法」規定具備糧商資格,或檢附本會同意文件),不像限量進口方式,超過配額數量即不能進口。

  依據我國於91年9月30日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今年起食米進口採行關稅配額制度的實施內容,進口數量維持去年的額度,並採國營貿易制度;民間進口米配額的核配係比照我入會協議中關稅配額制度的第三種方式辦理,即配額分為1至4期採標售權利金方式辦理核配。在此,謹比較說明去年食米限量進口方式與今年關稅配額制度的實施內容 如表:DOCX / odt / pdf

四、今年民間進口米配額的分配期數及開標日期

  我國稻米進口自今(92)年起改採關稅配額制度,其法源依據「海關進口稅則」及「糧食管理法」修正案,已於91年12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該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而食米的輸入規定及民間進口米配額的核配事項也分別由經濟部、財政部及中央信託局於年初陸續辦理公告及施行。 表odt / pdf

五、結語

  我國食米輸入由管制到限量再到關稅配額制度,是順應世界潮流的作法,就長期趨勢來看,回歸世界貿易組織認可之貿易主流體制有其必要性,但接續面臨的國內外問題及挑戰,亟待克服與解決。

  食米進口改採關稅配額制度的變革,為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所允許及明訂,而我國的實施內容皆依循該協定的規範辦理,在通報世界貿易組織後的3個月審視期間內有提出異議之國家,我國必須對其說明或進行雙邊諮商。

  新回合農業談判預定在公元2005年結束,2006年開始實施,在此之前,我國食米輸入因已轉換為關稅配額制度而可比照其他會員國,依凍結條款維持配額內數量及配額外稅率,但面臨新回合談判對於配額數量的提高及配額外關稅的調降,仍應預作準備及因應;由於產業政策及結構的調整非短期間能形成與奏效,如何在糧食安全及進口米衝擊間,維持國內供需平衡、提升國產米競爭力及維護產業永續發展,是各界必須共同面對及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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