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農民宣導資料(歷史文獻)
進口救助
| • 前言 |
| • 問1:業者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提出進口損害救助申請? |
| • 問2:農民或產業團體提出救助申請時應準備哪些資料? |
| • 問3:進口損害救助之作業程序為何? |
| • 問4:發生進口損害時政府將採取哪些救助措施? |
| • 相關事務手續及政府機構等 |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前言
問1:業者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提出進口損害救助申請?農業生產業者依規定可透過下列管道提出申請: 一、 透過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向農委會提出申請。 二、 透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向農委會申請。 三、 農委會主動提出。 問2:農民或產業團體提出救助申請時應準備哪些資料?救助申請須填寫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含受害農產品名稱、受害原因、損害區域、損害程度以及進口量、消費量、國內生產量、庫存量、產地價格、生產成本、市場占有率、農民收益等資料。申請書格式請參閱農委會全球資訊服務網網頁( 自http://www.coa.gov.tw首頁依序點選「農業政策」、「加入WTO農業因應對策」、「進口損害救助」及「附件二、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申請書」等選項)。 問3:進口損害救助之作業程序為何?救助案件之作業程序分為「申請」、「調查」、「查核」及「審議」。救助案件申請時,須由符合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團體或地方政府,檢附申請書直接向農委會提出申請,或經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向農委會提出申請,而農委會亦得主動調查。調查過程中,得邀請申請單位或相關單位派代表陳述意見或請其補送資料。其餘有關受理、查核及審議則由農委會負責執行。 為使救助案件之審議及救助基金之運用落實,農委會特設置「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一、「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 負責審議救助案件之損害認定、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期限、救助區域及其他相關事項,委員會置召集人,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常設委員5人,由農委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各派代表1人兼任,並依申請案件特性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4至10人為專案審議委員。 二、「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1人,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9人至12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之。 問4:發生進口損害時政府將採取哪些救助措施?救助案件經農委會業務單位或相關機關(構)查核後,如認為有辦理救助之需要,將研擬救助計畫,併同相關資料提送「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其審議結果經農委會核定後即函復申請單位。 國產農產品一旦發生進口損害時,政府將在不同的損害程度情況下,採取不同的救助方式: 一、不明顯損害 繼續觀察或採取相關產銷輔導措施。 二、明顯損害 採取補助有關產品之分級、包裝、收購、加工、運輸、儲存、銷售、廢棄或銷燬等短期的緊急救助措施。 三、嚴重損害 採取前項短期緊急救助措施以及長期救助措施,例如:輔導生產者轉作、轉業或職業訓練,補助建設相關之農產品產銷公共設施等。此外,農委會並將案件移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進行進口救濟調查,必要時,可實施提高關稅或限制進口等進口救濟措施。 救助作業流程圖
相關事務手續及政府機構等對於進口損害救助措施、申請程序等相關問題,請向農委會單位查詢或參閱農委會全球資訊服務網網頁(http://www.coa.gov.tw)。聯絡電話如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合作處 02-2312-6071 農糧處 02-2381-2991 畜牧處 02-2312-4628 中部辦公室 049-2332380 漁業署 02-3343-6153 |
- 發布日期:90-11-01
國產農產品因政府與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將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進口,致國產農產品有因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依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經審議認定後,採取適當方式提供救助。救助制度係於民國78年開始建立,經84年、87年、88年及89年先後修訂公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擴大適用受進口損害救助農產品之範圍,並允許在加入WTO前實施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以未雨綢繆,協助農民改善經營體質,提升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