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9月(第171期)
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管理作業要點簡介
食品可追溯體系(traceable food system)已在日本、歐盟等地逐步推展,其旨在提高食品的品質與安全,特別是針對生鮮食品。為因應此全球趨勢,並期明確區隔產銷履歷產品與一般農產品,建立臺灣農產品在國內與國際市場優質形象,政府積極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安全管理體系,並列入新農業運動的重要施政之一。
農產品產銷履歷安全管理體系重要工作之一為建立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制度。為建構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建立公正第三者認證制度,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託認證機構辦理產銷履歷驗證機構之認證;經認證符合資格之驗證機構,則執行產銷履歷驗證業務。有關委託認證部分,本會已於95年7月6日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產銷履歷委託認證實施要點」。有關驗證管理事項,則於95年8月31日公告「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條文內容及說明詳附表),計12點,其重點如次:
一 、本要點之訂定目的及重要用詞定義。(第一點、第二點)
二、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品項眾多,有必要逐步推動,爰規定適用本要點實施產銷履歷驗證之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由本會公告之。(第三點)
三、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之主體、應備條件及應辦理事項。有關驗證機構應符合之認證規範,最終應以國際規範為依歸,然為產銷履歷工作之長期發展需要,有必要輔導更多單位成為符合規定之驗證機構,爰規定得依產業分階段規範之。(第四點、第五點)
四、申請產銷履歷驗證項目,依現行實務運作分為生產作業及加工作業二項。生產作業項目之申請者應符合台灣良好農業規範,並應有產銷履歷紀錄實施經驗;加工作業項目之申請者則依現有食品加工業者應備認(驗)證規範定其資格,並規定申請加工作業驗證者應提出自具或配合業者生產作業階段之驗證合格資格,以利產銷履歷驗證各階段作業之銜接。(第七點)
五、規範產銷履歷驗證之作業流程、經驗證通過者應遵循事項及違規之處理。(第九點至第十二點)
附表 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與說明 DOCX /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