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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修正簡介

企劃處 張志銘

壹、前言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原名稱為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於民國89年4月29日公布施行,嗣經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2條之修正施行,於92年5月30日修正本辦法之法規名稱,並相應檢討檢舉獎勵措施,藉由民眾檢舉或反應層報機制,以加強稽查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有效降低農地違規使用問題。鑒於近年來社經環境急遽變化,考量政府財政資源合理分配與防杜有心人士以集團方式試圖領取巨額獎金,復因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故為配合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查處作業規定,以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建立處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案件之執行機制,爰予修正本辦法。

貳、條文修正重點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共計12條條文,本次修正第二、四、五、八、十一條等部分條文,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獎勵項目:檢討以核發獎金為單一條件,修正得發給獎牌或獎勵狀等方式取代獎金。

二、獎金額度:合理調降為每案件3千元,並增訂同一檢舉人於每一縣(市)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上限為3萬元。

三、核發條件:提高檢舉獎金核發條件,例如案件業經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等,一律不發給獎金,以利執行明確。。

四、彈性處理:賦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彈性處理檢舉獎金核發案件之執行機制。

參、結語

  參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立法意旨及現行落實農地農用政策目標均未改變,不宜廢止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檢舉獎勵制度。另為積極從制度面解決農地違規使用問題,促進農業區劃設之合理性,農委會將秉持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及不違反農地農用之基本立場,持續協調請內政部積極協助各縣(市)政府合理檢討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及編定,也將配合經濟部、內政部訂定輔導未登記工廠等相關處理方案,以兼顧產業發展、社會公平及國土資源有效利用,並有效解決農地之違規使用問題。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1月7日農企字第0950011020號令修正發布

  第二條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罰等有關資料,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五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台幣3千元。但同一檢舉人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台幣3萬元為限。

  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有關符合檢舉獎金發給或其他獎勵條件之核發獎勵方式、項目、基準及程序,另定處理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

  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20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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