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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推動成豬死亡保險

畜牧處 施佳宏˙林俊臣

壹、前言

  近年來發生之斃死豬非法流用事件,讓國人產生肉品消費安全疑慮,也造成養豬農民及相關上、下游業者的損失。為加強查緝斃死豬流向,依據行政院「防範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所訂分工原則,乃由本會開辦成豬死亡保險,強化「源頭管理」的各項管控機制,期有效防範斃死豬從畜牧場、集運途中及化製場流入市面。

  本會「新農業運動-台灣農業亮起來」之「推動農業保險,禁絕斃死豬肉」農業新政策,即是延續上開豬隻保險作業流程,採部分縣市地區逐年擴大推行「家畜成豬死亡保險業務計畫」之方式,由政府補助部分保險費,鼓勵養豬農民投保在養豬隻,再依規定將斃死豬經化製原料運輸車(以下稱集運車)載運至化製場妥善處理,以防範非法流供食用。

貳、作業方式

  為鼓勵養豬業者(農民)依規定將斃死豬交集運車載運至化製場妥善處理,本會經審慎規劃後於前(94)年7月核定擇於台中縣及雲林縣兩地區試辦「家畜成豬死亡保險業務計畫」,並於去(95)年依據「新農業運動-規劃推動成豬死亡保險」所訂定之各年度實施目標,擴大至10縣市(台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新竹市、台中市及台南市)辦理。上開計畫由本會補助經費及輔導辦理,台灣省農會負責執行,將實施地區之各鄉(鎮、市、區)農會列為承保單位,縣(市)農會及省農會為再保單位,並由本會暨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縣(市)政府暨所屬家畜疾病防治(動物防疫)所、相關養豬產業團體與化製集運業者等協助轄區投保宣導與查緝核認工作。

  本計畫95年度執行目標為核保315萬頭在養豬隻,並延續94年度投保理賠之作業規定,以6個月為1期計收保險費,採全場在養豬隻全數加保(21.6元/頭);為期妥善照顧養豬農民權益,保險費由政府與農民各負擔7成(15.12元/頭)與3成(6.48元/頭),每核保1,000頭豬之理賠上限訂為15頭,保險期間每頭成豬(50公斤以上)發生死亡事故之理賠金額為新台幣1,200元。

  本項家畜保險新措施具有相當完備之核保理賠作業流程,並兼具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之功效,該項措施係將農會承辦之保險理賠及核認工作,結合現有轄區化製場及集運業者之化製集運流程,並設計保險理賠專用之「成豬保險事故死亡清除化製理賠證明單」及「成豬保險理賠專用標識號碼牌」交由承保戶收執,於承保戶發生事故斃死豬時,依本保險相關規定填寫上述「理賠證明單」,並於死亡成豬後腳部掛上該「理賠專用標識號碼牌,再委託集運業者初核後,將理賠之斃死豬集中送交化製場妥予處理,並由農會系統指派專屬人員駐化製場覆核、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協助查核,整個投保理賠及核認作業方式實已相當完善。

參、實施成效

  成豬死亡保險計畫實施1年餘來,94年度台中與雲林2縣核保619,803頭豬隻,95年度10縣市之核保數量達3,150,484頭,除超前「新農業運動」所規劃之95年度9縣市/200萬頭之目標外,更達成本計畫年度核保315萬頭之目標。

  本項計畫自94年7月起至95年12月底止於上開各縣市辦理期間,所查獲斃死豬非法流用案件已呈逐年降低之趨勢,相較93年同區域同期查獲之案件更屬明顯減少,尤以自95年9月下旬迄今3~4個月期間之查緝結果,更無相關案件發生;而雲林縣、台南縣及屏東縣轄區各化製場,於配合10縣市辦理成豬死亡保險期間之總化製原料量,亦呈大幅成長。

  另經執行單位台灣省農會彙整轄區(不含北高直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21縣市農會之調查結果,本(96)年度計18縣市農會(台北縣、宜蘭縣及澎湖縣除外)有意願辦理「家畜成豬死亡保險業務計畫」,預估投保目標為570萬頭。本會已將上開各級農會之執行目標,列入「新農業運動-規劃推動成豬死亡保險」之96年度計畫審議中。

  是以上述各項成效,在在顯示本項新增保險業務,對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提昇肉品衛生安全、增進農民福利、活絡農會保險業務,以及健全相關產業之經營等方面,確有實質助益。

肆、結語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相關規定,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本會歷年推行之家畜保險業務關於豬隻保險部分,除已實施多年之家畜運輸死亡保險外,家畜成豬死亡保險亦經雲林及台中兩縣首度開辦後,賡續於去年擴大為10縣市辦理,預估本年度可達18縣市之執行目標,並可將少數縣(市)或鄉(鎮、市、地區)以焚化或掩埋處理斃死豬之區域(係指該區域仍未採行化製集運之方式處理斃死豬),首度納入本項保險業務實施範圍。

  透過本計畫之分年度擴大推動,兼併現有之運輸死亡保險,可將豬隻投保業務,完整涵蓋至飼養、運輸及屠宰前等各階段之全程保險,除提供養豬農民作為選擇參加農業保險之農民福利外,更期一併防範斃死豬流供食用,以健全養豬產業之經營、強化人畜疾病防疫及增進國人食肉衛生與安全,達到「新農業運動~3年內全面辦理豬隻死亡保險,落實斃死豬回收化製」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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