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1月(第175期)
我國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檢討與調整建議
一、前言
政府自1974年實施的稻榖保價收購政策,確實曾經發揮了穩定稻農所得及糧價、糧源的政策效果。
唯近年來國內、外經貿環境變化迅速,尤其是WTO推動國際農產品貿易自由化之規範所造成的農產品市場開放的影響,已逐漸凸顯積極檢討我國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的必要性。
二、國外稻米政策的調整
為因應國際農產品貿易自由化趨勢,日本已自1998年實施新稻米政策,將其施行多年的稻米價格支持措施逐步轉化為不必計入AMS的「綠色措施」(AMS是WTO規定必須逐漸削減的政府對農業總支持度;而屬於綠色措施的農業補貼則不必計入AMS,且可以繼續施行),以符合WTO規範並維持稻農所得,其政府也改以市價(非保證價格)收購必要的稻米安全存糧。韓國也在2005年廢止政府對稻榖之保價收購制度,並實施稻米價差補貼措施。
簡言之,日本與韓國均已取消政府之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並改以固定及變動所得給付來維護稻農所得,以因應WTO要求各國削減境內農業支持的規範,同時維護其國內稻農所得水準。
三、調整稻米政策的必要性
若只考慮AMS削減問題,依此次WTO談判之進展及內容預測,其調降幅度可能不會超過50%。但是若調降幅度超過50%,或個別產品的補貼必須受到限制,則我國稻米保價收購支出即會受到挑戰。
即使此次WTO杜哈回合農業談判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尚不致於對我國稻米收購制度及整體AMS造成立即嚴重的打擊,但是自由化為持續漸進的時代潮流,我們仍然必須面對以後每一回合WTO農業貿易談判被迫持續調降AMS的壓力。
除了考量AMS削減壓力之外,也應該同時考慮稻米市場被迫逐漸開放的情形,因其對國內稻米市場的影響將更為直接明顯。一般預期稻米關稅配額(TRQ)之低關稅配額量將被迫持續擴大,且配額內、外之關稅均須持續調降(雖然各國可選定數項「敏感性產品」,採同時擴大配額搭配溫和調降關稅方式開放市場,但是如何選取,項數多少,開放幅度,以及開發中與已開發國家是否適用不同標準,我國是否適用開發中國家標準等,均仍不明確)。
稻米之配額外高關稅在此次談判被要求調降後,或許仍可維持為「禁止性關稅」(進口量不會超過低關稅配額數量),此時關稅配額的經濟效果形同配額。在此樂觀的情況下,若國內需求維持不變,則欲維持國內價格,在技術上並不困難,只需設法減少國內產量,使生產減少量與進口增加量相同即可。
但是,若配額外高關稅被迫削減幅度頗大(例如:在對個別產品關稅設上限的情況下,稻米關稅就可能被迫必須大幅調降),而成為「非禁止性關稅」(即配額外較高關稅之下仍會有進口),則上述情況即完全改觀,國內稻米價格將無法如我們所願,維持在高價位。在此情況下,欲以收購制度維持市價在高於國際價格加上關稅及運銷成本的水準之上,理論上並不可能,因為國內市場已經與國際市場接軌,收購愈多,進口愈多,價格終將下跌。
長期而言,關稅配額將不再具有如目前般的實質貿易保護效果,保價收購制度也將不具價格支持效果,這也是日本、韓國毅然放棄以保證價格收購稻米的主要理由之一(其稻米收購制度仍然存在,但政府均改以市價收購公糧:必要時政府也可進入市場買賣,以市場機制影響短期市價)。
除了從價格面分析外,若考慮加速提昇國產稻米品質的既定政策方向,亦宜儘量不要干預價格,讓市場機能自由運作,才能讓稻米價格充分反應品質的差異,並鼓勵良質米的生產。
四、以所得支持措施取代價格支持措施
如果政策目標是維持農民所得,在市場自由化的情況下,即無法如過去一般,以支持農產品價格等干預市場機能的作法作為維持農民所得的手段。換言之,必須直接以所得支持措施,而非價格支持措施,來維持農民所得。不干預市場價格的所得給付措施有很多,如:所得直接給付、對地補貼、或其他名目的「綠色措施」,均可達成維持農民所得的政策目標。
「價差給付」是政府對生產者補貼市價與目標價格的差額,但不干預市價;雖然也會間接影響市場機能,但只直接影響國內生產,而不干預國內消費。「價差給付」若配合減產措施,則屬於「藍色措施」,雖然是將屬於AMS的「琥珀色措施」轉化為「綠色措施」的過渡權宜措施,但已在此回合WTO農業談判中受到挑戰,預期將來也會被迫削減。
在市場自由化的情況下,不論是價差給付或直接給付,都是成本高昂的政策措施(因為市場價格會因自由化而逐漸下降,市價與目標價格差距會擴大)。以所得直接給付措施取代價格支持措施,可以達到降低AMS的目的,但是政府的預算支出不見得會變小;是政府以全體納稅人之力(而非靠消費者之力)來補貼生產者,所以必須取得納稅人的體諒與政府預算的充分支持。
五、結語
總之,在短期內我國稻穀保價收購制度所面臨的國際壓力或許仍可勉強克服,但長久之計仍宜及早變革。長期來看,在貿易自由化的市場上,保價收購制度無法維持市場價格,故無法,也不必,藉維持農產品市價來達成維持農民所得的目標。欲維持農民所得,採行直接給付等所得支持政策會更為直接有效。換言之,善用WTO之「綠色措施」才是上策。
此外,要在此強調一點:WTO綠色措施中的「對生產者的直接給付」適用範疇很廣,為維護稻農所得而設計的「所得給付」只是其中一環。其實,政府應站在位階更高、視野更廣的制高點,在調整稻穀政策的同時,學習日本與歐盟等先進國家,以全方位的思維模式,思考如何靈活應用更寬廣的各種綠色措施來照顧全體農民的福利,讓國內的農業產銷結構能加速調整,同時積極促進農業在生產以外的生態、生活等方面的多元功能的發揮。
換言之,如果僅為了應付稻米市場自由化的壓力及設法維持稻農所得來研議稻米政策的調整方向,其格局與視野難免不夠寬廣。農政等政府相關單位應屏除本位主義,互相配合,以積極追求全方位多元農業政策目標的達成。